1947/03/13

修正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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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,第三條規定本院設23個研究所:數學、天文、物理、化學、地質、動物、植物、氣象、哲學、教育學、中國文學、歷史語言、法律、經濟、社會、醫學、藥物學、體質人類學、工學、心理學、地理、考古學、民族學研究所,此外,「必要時,得依評議會之決議,增設其他研究所或研究室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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